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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2022-10-11
索引号:分类:
发文机关:发文日期:
名称: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

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HNPR-2022-02054

湘发改 价费规 〔 202 2 〕 943 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 健康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 健康 委员会,各市 、 州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8 〕 988 号) 、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关 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财税 〔 201 6 〕 14 号 )、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6 〕 488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卫生 健康系统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省 卫生 健康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项目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 、本通知自 20 22 年 11 月 3 0 日起 施 行,有效期 5 年。

附 表 :湖南省卫生 健康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湖南 省发展 和 改革委 员会 湖南 省财政厅

20 22 年 10 月 1 1 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 2 年 11 月 29 日印发

附 表

湖南省卫生 健康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执收单位收费标准 (元)收费对象及范围备 注
医疗事故鉴定费1 、鉴定费实行预先交纳的方法。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协商预交鉴定费。医患一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为:先由市州 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鉴定, 申请人 对鉴定结果不服可向省 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鉴定费分别按市 州 级或省 级 鉴定费标准执行。 3 、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 由 医疗机构 支付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由 提出鉴定 的 申请方 承担。 4 、因卫生 健康 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 健康 部门所属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原因需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 5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申请人提出停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的,按 70% 退还鉴定费;已召开专家鉴定会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协商分担被扣的鉴定费预交款。
1省级鉴定每例省 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1900有关单位或个人
2市州级鉴定每例设区的市级卫生 健康 部门所属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1300有关单位或个人
预防接种服务费每剂 次县级以上 卫生健康部门所属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及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20受种者或监护人在 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时收取。预防接种服务成本包括健康状况询问、知情告知、注射、留观、接种记录、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注射器、各种消毒剂、棉球、棉签、纱布等)等费用。
疫苗储存运输费每剂 次县级卫生 健康 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9.5接种单位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收取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每例省 级 和设区的市 级 卫生 健康 部门所属 技术鉴定机构3500有关单位或个人经鉴定,属于 免疫规划 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申请方凭鉴定费非税收入票据到当地卫生疾病控制部门报销;由 非免疫规划 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经省市二级鉴定的,以省 级技术鉴定机构 鉴定结论为依据收 取 鉴定费。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 健康 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所在单位在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收取。
(一)职业病诊断
尘肺每例500
职业中毒每例700
(二)尘肺病会诊阅片每张20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每 人次具有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资质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自愿检测者
考试考务费由 省级 卫生考试机构 按照(湘改价费〔 2018 〕 613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省级卫生专业考试机构考生
(二)医师(含中医类)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省级卫生考试机构考生
(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省级卫生考试机构考生
( 四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人每科省级卫生考试机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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