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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17〕334号
2017-05-04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17〕334号

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现将重新审核后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费

(一)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分别为每例3000元和每例2500元。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另文下发。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准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疫苗受种者及其监护人与接种单位或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准分别为每例3800元和每例 2800元。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是每案例鉴定收取的费用。在同批次疫苗、同时间、同地点的情况下,因接种疫苗而出现群发的“类似临床表现异常反应”时,应并案鉴定,只按一例收取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预防接种服务费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的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执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晋发改医药发〔2017〕271号文件,收费标准为20元/剂次。

四、考试费标准

(一)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组织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

省卫生计生委在组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考试费标准由上缴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考务费和省组织考试的费用两部分组成。

1、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

2、省组织的笔试考试费标准

纸质考试每人每科50元(收入分成为:省级15元、市级35元)。

计算机化考试每人每科70元(收入分成为:省级20元、市级50元)。

(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

省卫生计生委在组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考试费标准由上缴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考务费和省组织考试的费用两部分组成。

1、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

2、省组织的笔试计算机化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收入分成为:省级24元、市级46元)。

(四)医师资格考试费标准

省卫生计生委在组织医师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考试费标准由上缴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考务费和省组织考试的费用两部分组成。

1、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

2、省组织的考试费用标准分为综合笔试考试费标准和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两部分。

⑴、综合笔试考试费标准

纸质考试每人每单元50元(收入分成为:省级20元、市级30元)。

计算机化考试每人每单元70元(收入分成为:省级20元、市级50元)。

军队医学和临床类加试考试收费标准减半。

⑵、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

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考试每人次218元(收入分成为:省级18元、市级200元)。

临床和公共卫生类考试每人次240元(收入分成为:省级20元、市级220元)。

口腔类考试260元(收入分成为:省级20元、市级240元)。

(五)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文下发。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废止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目录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5月4日

(此文主动公开)

附件

废止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目录

1、《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1997〕第348号);

2、《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山西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晋价费字〔1999〕第111号);

3、《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认定、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0〕第174号);

4、《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5〕291号);

5、《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食品卫生许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行字〔2007〕248号);

6、《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361号);

7、《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369号);

8、《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370号);

9、《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413号);

10、《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309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11、《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我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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