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008450241/2026-00002 | 发文字号 | 川人社规〔2026〕3号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
| 成文时间 | 2026-06-25 | 发布日期 | 2026-07-24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工伤保险 费率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人社规〔 2026 〕 3 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照 0.24% 、 0.48% 、 0.84% 、 1.08% 、 1.32% 、 1.56% 、 1.92% 、 2.28% 执行;全省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 0.15% 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上述费率标准核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同步做好费率浮动工作,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有效期 2 年。《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规〔 2025 〕 1 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6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