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6〕13号)
【市稽查】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6〕13号)
广西轩易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K3N9UJ2T):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起对你公司(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金宝小区”B幢B804号20北海汇算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202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6〕6号)认定的违法事实有误,经重新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发票违法情况
1、无法联系,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你公司因无法联系且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已于2026年1月5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认定为风险纳税人,归类为走逃户。我局检查人员电话多次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洪某,办税员、购票员杨某均被挂机,由于无法联系上你公司相关人员,我局检查人员2026年2月4日起通过税务公告方式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北市税稽检通〔2026〕7号)。经调查,你公司2025年12月4日与北海汇算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签订《企业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书》,约定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12月4日期间仅用北海汇算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租赁的办公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不用于你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办公场所或其他任何场所。
2、短期开票下游客户涉及企业多,涉及地域广,开票金额大。你公司2025年12月11日成立,2025年12月合计向9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13份,金额571550.49元,税额5715.51元。你公司成立时间短期内开票涉及企业多,涉及地域广,开票金额大;你公司未同主管局签订三方协议,未报告存款账户,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我局检查人员到人民银行核查你公司开户行情况,未发现你公司存在开户行。
|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金额 | 税额 | 份数 |
|---|---|---|---|---|
| 1 | 中勘国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 | 79207.92 | 792.08 | 1 |
| 2 | 广州天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99099.01 | 990.99 | 1 |
| 3 | 天地电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31683.17 | 316.83 | 1 |
| 4 | 合肥燃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39600 | 396 | 1 |
| 5 | 北京祈明科技有限公司 | 97712.87 | 977.13 | 1 |
| 6 | 广西灏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61693.07 | 616.93 | 1 |
| 7 | 上海常泓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9900.99 | 99.01 | 1 |
| 8 | 东莞市锐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51069.31 | 510.69 | 1 |
| 9 | 国航动网络通信江苏有限公司 | 101584.15 | 1015.85 | 5 |
| 合计 | 571550.49 | 5715.51 | 13 |
3、虚假申报。经查询,你公司2026年1月20日通过网络方式零申报所属期2025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入库税款0元,申报金额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
4、购销不匹配。你公司购销对比表如下,你公司购进电线和灯具,却销售手持机、塔式服务器等,存在购销不匹配情形。
| 序号 | 购入货物、务名称 | 金额 | 销售货物、服务名称 | 金额 |
|---|---|---|---|---|
| 1 | 电线电缆 电线 | 47237.62 | 研发和技术服务 测绘费 | 79207.92 |
| 2 | 照明装置 灯具 | 49019.8 | 信息系统服务 信息服务费 | 39600 |
| 3 | 电线电缆 电线电缆、硅胶线 | 51069.31 | ||
| 4 | 现代服务 推广服务费 | 97712.87 | ||
| 5 | 电子计算机 塔式服务器 | 18811.88 | ||
| 6 | 计算机外部设备 发光射频标签 | 7722.77 | ||
| 7 | 计算机外部设备 RFID 手持机 | 37128.71 | ||
| 8 | 电子计算机 馆员工作站 | 30594.06 | ||
| 9 | 计算机外部设备 RFID 工作站 | 7326.73 | ||
| 10 | 信息系统服务 技术服务费 | 99099.01 | ||
| 11 | 研发和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费 | 31683.17 | ||
| 12 | 研发和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费 | 61693.07 | ||
| 13 | 现代服务 服务费 | 9900.99 | ||
| 合计 | 96257.42 | 合计 | 571550.49 |
综上,你公司无法联系且实地核查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短期开票下游客户涉及企业多、涉及地域广、开票金额大,进行虚假申报,购销不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增值税
你公司2025年12月虚开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10份,金额571550.49元,税额5715.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的规定,应缴所属期2025年12月增值税571550.49*1%=5715.51元,已缴增值税0元,应补缴2025年12月增值税5715.51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715.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15.51×7%×50%=200.05元。
(四)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715.5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15.51×3%×50%=85.74元。
(五)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715.51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715.51×2%×50%=57.16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经国务院令第587号、第709号、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前述13份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571550.49元,税额合计5715.51元,价税合计577266.00元)。
(二)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交增值税5715.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已构成偷税,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税款合计5915.56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715.5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15.51×3%×50%=85.74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715.51×2%×50%=57.16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42.90元。
以上各项合计追缴各类税费款6058.46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7月17日
【市稽查】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6〕13号)
广西轩易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K3N9UJ2T):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起对你公司(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金宝小区”B幢B804号20北海汇算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202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6〕6号)认定的违法事实有误,经重新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发票违法情况
1、无法联系,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你公司因无法联系且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已于2026年1月5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认定为风险纳税人,归类为走逃户。我局检查人员电话多次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洪某,办税员、购票员杨某均被挂机,由于无法联系上你公司相关人员,我局检查人员2026年2月4日起通过税务公告方式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北市税稽检通〔2026〕7号)。经调查,你公司2025年12月4日与北海汇算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签订《企业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书》,约定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12月4日期间仅用北海汇算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租赁的办公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不用于你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办公场所或其他任何场所。
2、短期开票下游客户涉及企业多,涉及地域广,开票金额大。你公司2025年12月11日成立,2025年12月合计向9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13份,金额571550.49元,税额5715.51元。你公司成立时间短期内开票涉及企业多,涉及地域广,开票金额大;你公司未同主管局签订三方协议,未报告存款账户,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我局检查人员到人民银行核查你公司开户行情况,未发现你公司存在开户行。
|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金额 | 税额 | 份数 |
|---|---|---|---|---|
| 1 | 中勘国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 | 79207.92 | 792.08 | 1 |
| 2 | 广州天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99099.01 | 990.99 | 1 |
| 3 | 天地电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31683.17 | 316.83 | 1 |
| 4 | 合肥燃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39600 | 396 | 1 |
| 5 | 北京祈明科技有限公司 | 97712.87 | 977.13 | 1 |
| 6 | 广西灏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61693.07 | 616.93 | 1 |
| 7 | 上海常泓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9900.99 | 99.01 | 1 |
| 8 | 东莞市锐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51069.31 | 510.69 | 1 |
| 9 | 国航动网络通信江苏有限公司 | 101584.15 | 1015.85 | 5 |
| 合计 | 571550.49 | 5715.51 | 13 |
3、虚假申报。经查询,你公司2026年1月20日通过网络方式零申报所属期2025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入库税款0元,申报金额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
4、购销不匹配。你公司购销对比表如下,你公司购进电线和灯具,却销售手持机、塔式服务器等,存在购销不匹配情形。
| 序号 | 购入货物、务名称 | 金额 | 销售货物、服务名称 | 金额 |
|---|---|---|---|---|
| 1 | 电线电缆 电线 | 47237.62 | 研发和技术服务 测绘费 | 79207.92 |
| 2 | 照明装置 灯具 | 49019.8 | 信息系统服务 信息服务费 | 39600 |
| 3 | 电线电缆 电线电缆、硅胶线 | 51069.31 | ||
| 4 | 现代服务 推广服务费 | 97712.87 | ||
| 5 | 电子计算机 塔式服务器 | 18811.88 | ||
| 6 | 计算机外部设备 发光射频标签 | 7722.77 | ||
| 7 | 计算机外部设备 RFID 手持机 | 37128.71 | ||
| 8 | 电子计算机 馆员工作站 | 30594.06 | ||
| 9 | 计算机外部设备 RFID 工作站 | 7326.73 | ||
| 10 | 信息系统服务 技术服务费 | 99099.01 | ||
| 11 | 研发和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费 | 31683.17 | ||
| 12 | 研发和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费 | 61693.07 | ||
| 13 | 现代服务 服务费 | 9900.99 | ||
| 合计 | 96257.42 | 合计 | 571550.49 |
综上,你公司无法联系且实地核查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短期开票下游客户涉及企业多、涉及地域广、开票金额大,进行虚假申报,购销不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增值税
你公司2025年12月虚开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10份,金额571550.49元,税额5715.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的规定,应缴所属期2025年12月增值税571550.49*1%=5715.51元,已缴增值税0元,应补缴2025年12月增值税5715.51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715.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15.51×7%×50%=200.05元。
(四)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715.5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15.51×3%×50%=85.74元。
(五)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715.51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715.51×2%×50%=57.16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经国务院令第587号、第709号、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前述13份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571550.49元,税额合计5715.51元,价税合计577266.00元)。
(二)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交增值税5715.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已构成偷税,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税款合计5915.56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715.5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15.51×3%×50%=85.74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715.51×2%×50%=57.16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42.90元。
以上各项合计追缴各类税费款6058.46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