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 西 壮族 自 治区 人 力资 源 和社 会 保障厅 广西 壮 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国 家 税务 总 局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税 务 局 关 于 印发
广 西壮 族 自治 区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 知
桂人社规〔2020〕1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
为进 一 步发挥社会 监 督作用,加 强对社会保 险 基金的监 督 管 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 害 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 社 会保险基金安全,结合 机 构改革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厅、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 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广西壮 族 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 督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 将 《广 西 壮族 自 治区 社 会保 险 基金 监 督举 报 奖励 办 法 》 印 发 给你 们,并 就 贯彻 落 实要 求 如下:
一、 请 各市人力资 源 和社会保 障 局、财政局 、 税务局及 时 将 此 文 转发 至 县级 对 应部 门。
二、 请 在各自部门 门 户网站、 微 信公众号等 平 台,就《 广 西 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 金 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向广大群众做好 宣 传 工 作。
三、 请 市、县两级 人 力资源和 社 会保障部门 、 税务部门 做 好 举 报 电话 、 邮箱 、 地址 、 邮编 等 信息 公 开,方 便群 众 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 广 西 壮族 自 治区 财 政厅 国 家 税务 总 局广 西 壮族 自 治区 税 务 局
2 0 2 0 年 3 月 2 7 日
广 西 壮族 自 治区 社 会保 险 基金 监 督举 报 奖励 办 法
第一 条 为充 分 发挥社会 监 督作用,加强对社 会 保险基金 的 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 各 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 法 违规行为,确 保 社会 保 险 基 金安全,根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社会 保 险法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举 报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 1 号 ) 等规 定,制 定 本办法。
第二 条 公民、法 人 和其他社会组织对 涉 嫌社会保险基金 违 法 违 规 行 为向区 内 县级及 以上 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 行 政部 门 、 经 办 机 构 和 税 务 部门 进 行的实 名 举 报,其 他 部 门 转办 的 涉 嫌 社会 保 险 基 金 违 法 违规 的 实名 举 报,经 查证 属 实、 应 予奖 励 的,适 用本办 法。
举报 事 项涉及举报 人 自身权益 、 借举报名义 代 他人主张 权 益 以 及 举报 人 对社 会 保险 基 金 负 有管理 、 经 办 、 监 督 等法 定 职责 的,不 适 用本 办 法。
第三 条 本办法所 称 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 保 险 基 金、失业保险基金、工 伤 保险基 金 和企业年金基金、职业 年 金 基 金。
第 四 条 本 办 法所 称 的社 会 保险 基 金违 法 违规 行 为包括:
(一 ) 单位 或 个人虚构 、 隐瞒事实,逃 避 社会保险缴 费 义 务 的;
(二 ) 单位或个人 虚 构、隐瞒 事 实,骗 取 社会保险基 金 支 出 的;
(三 ) 单位或个人 虚 构、隐瞒 事 实,冒 领 、骗取各项 社 会 保 险 待 遇的;
(四 ) 工伤 保 险辅助 器 具配置机构 、 劳动能力 鉴 定机构等 单 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 保 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 实 、提供 虚 假 证 明,协 助他 人 骗取 社 会保 险 基金 支 出或 待 遇的;
(五 ) 社会 保 险经办机构 、 社会保险 费 征收机构、 社 会保 险 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 设 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 银 行 及 其工 作 人员 违 法违 规,危 害 社会 保 险基 金 安全 的 ;
(六 ) 违反社会保 险 基金管理 相 关规定,造 成 社会保险 基 金 损 失 的其 他 行为。
第五 条 区内县级 及 以上人力资源 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 监 督 机 构 、 税 务 部门稽 查 机构 分 别按 照 管理 权 限承 办 举报 奖 励工 作。
第六 条 区、市、 县 分别设立举报 奖 励资金,纳入同级 财 政 预 算,实 行 专款 专 用、 专 项核 算。举报 奖 励资金由人 力 资源社会 保 障行政部门 、 税务部门分 别 预 算 、 管理和 核 算,接 受同 级 和上 级 财政 、 审计 部 门的 监 督。
第 七 条 举 报 人举 报 事项 同 时符 合 下列 条 件的,给予 奖 励:
( 一 )实 名 举报;
(二 ) 有明确的被 举 报对象,提 供相关的证 据 及线索,包 括 违 法 违规 行 为发 生 的时间 、 地 点 、 相 关 人员 及 具体 违 法违 规 行 为 ;
( 三 ) 举 报 内容 符 合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社会 保 险 法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监 督 举报 工 作管 理 办法 》 和本 办 法第 三 条、 第 四条规 定 ;
(四 ) 举报人提供 的 主要事实 、 证据事先未 被 人力资源 社 会 保 障 行政 部 门、 税 务部 门 掌握;
( 五 )举 报 情况 经 查证 属 实。
第八 条 两个或两 个 以上举报人对同一 事 实进行举报的,按 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 为 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 人 奖 励 额度 进 行奖 励。
第九 条 符合本办 法 第二条、第三条、 第 四条、第七条规 定 的,按查实侵害社会保 险 基金金额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标 准 如 下 :
( 一 ) 提 供 举报 对 象的 违 法违 规 事 实,查 实 金额在 1 0 万 元 以 上 ( 不含 ) 的,按 查实 金 额的 6%奖 励 ;
(二 ) 提供举报对 象 的违法违 规 事实,查实 金 额 在 3 万元 以 上 ( 不含 ) 、 1 0 万 元 以下 ( 含) 的,按 查 实金 额 的 4% 奖 励 ;
(三 ) 提供举报对 象 的违法违 规 事实,查实 金 额 在 3 万元 以 下 ( 含 ) 的,按 查 实 金 额的 2% 奖 励,按 此 计 算 不足 40 0 元 的 按 4 0 0 元 奖 励。
本 办 法第 四 条 第 (四 ) 项 、 第 (五 ) 项 规 定的 工 伤医 疗 机 构 、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 动 能力鉴定机构、专户管理银行等内部 人 员举报的,可按照本条 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 项 ) 对应 标 准加 倍 计算 奖 金。
上 述 奖励 金 额最 高 不超过 1 0 万 元。
第十 条 社会保险 基 金监督举 报 件承办部门 应 当向社会公 布 受理举 报 的机 构 名称 、 办公 地 址、 邮 箱及 联 系电 话 等。
本办 法 所称社会 保 险基金监督 举 报件承办 部 门是指区内 县 级 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 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劳 动 保 障 监察机 构 、 社 会保 险 经办机 构 和 税 务部 门 稽查 机 构。
第十一 条 社会保险 基 金监督举报件承办 部 门属人力资源 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 障 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 在 举 报 件办结 1 0 个 工 作日 内,完 成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厅 ( 局) 社 会 保险 基 金监 督 举报 奖 励 支 付确 认 表 》 (以 下 简 称 《举 报 奖励支 付 确 认表 》 ) 审 核 确 认,并 连 同办 理 举 报 案件 相 关材 料 (如 社 会保 险基金监督举报登记表 、 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责令退回告 知 书 等 )送 同 级社 会 保险 基 金监 督 机构。
人力 资 源社会保障 行 政部门社 会 保险基金监 督 机构应在 办 结 自办举报件或收到同级 劳 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报 送 的 《举 报 奖励 支 付 确 认表 》 及 相 关材 料 的 1 0 个 工 作日 内,完成 举报奖励审核,并向举 报 人寄出《广西壮族自 治区 ××厅(局) 社 会 保 险基 金 监督 举 报奖 励 通知书 》 (以 下 简 称 《举 报 奖励 通 知书 》)。
税 务 部门 稽 查机 构 应在 办 结自 办 举报件 1 0 个 工 作日 内,完成 举 报 奖励 审 核,并 向举 报 人寄 出 《举 报 奖励 通 知书 》。
第 十 二条 举 报 人应 当 自收 到 《举 报 奖励 通 知书 》 之日起 6 0 个 工 作日内,持 本 人身 份 证 和 《举 报 奖励 通 知书 》,到 举 报奖 励 工 作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奖 金 手续,同时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 账 号 等信 息。
举 报 人不 能 到举 报 奖励 工 作 承 办机 构 办理 的,应 当 自收 到 《举 报 奖 励通 知 书》 之 日起 6 0 个 工 作日 内,将 本 人的 开 户银 行 名称、 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和 签 名(并按捺指模)确认的《举报奖励 通 知书 》,邮 寄( 以 邮戳 时 间为 准 )或 传 真( 以 确认 收 到时 间 为准) 至 《 举报 奖 励通 知 书》 指 定的 举 报奖 励 工作 承 办机 构。
联 名 举报 的,由 举 报信 件 署名 第 一位 人 员办 理 举报 奖 励手 续,提供其相关证件及银行 账 户信息;所获取奖金的分配由联名举 报 全 体 人员 自 行商 定。
举报 人 逾期未办理 领 取奖金手 续 的,视为放 弃 领取奖金 的 权 利。
第 十 三条 《 举 报 奖励支 付 确认 表 》 《举 报 奖励 通 知 书 》 以及 与 奖 励相 关 的资 料 由举 报 奖励承 办 部门作 为 密件 统 一归 档 管理。
第十四 条 区内县级 及 以上人力资源 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 税 务 部 门工 作 人员 支 付举报 奖 金 时,应 当 严格 审 核,防 止 奖金 被 骗取。对 玩 忽职守 、 徇 私 舞弊 致 使奖 金 被骗 取 的,依 法 追偿 ; 情 节 严重 的,依 法 依 规 给予 党 纪 政 务处 分 ; 构 成犯 罪 的,由司 法 机 关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十五 条 严禁虚假 举 报。举报人故意捏 造 事实、诬告陷 害 他人等恶意举报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 责 任。
第十六 条 本办法由 自 治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 障厅、财政厅 、 国家税 务 总局 广 西壮 族 自治 区 税务 局 按照 各 自职 责 负责 解 释。
第十 七 条 本办 法 自 20 2 0 年 4 月 1 日起 实 施。《广 西 壮族 自 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 财政 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 于 印发 广 西壮族 自 治区社 会 保险基 金 监督举 报 奖励暂 行 办法的 通 知 》 ( 桂 人社 发 〔2 0 1 4 〕 32 号 ) 同时 废 止。
附 件 : 1 .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 × 厅 (局 ) 社 会 保险 基 金监 督 举 报 奖 励支 付 确认表
2 .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 厅 ( 局 ) 社 会 保险 基 金监 督 举 报 奖 励通 知 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厅(局)
社 会 保险 基 金监 督 举 报 奖励支 付 确认表
编号 :
| 举 报 人姓 名 | 联 系 电 话 |
|---|---|
| 举 报 事 项 | |
| 举 报 案 件 查 实 金 额 | |
| 举 报 奖励 金 额 | |
| 承 办 单位 意 见 | |
| 基 金 监督(税 务 稽 查 ) 机构 意 见 | |
| 财 务 部门 意 见 | |
| 单 位 领导 意 见 | |
| 备 注 |
说明:“承办 单 位意 见”“基金 监 督(税 务 稽查 ) 机构意见”“财务 部 门意 见”均填 写“具体 经 办 人”“主要 负 责人”意 见 并签 名 、具体时间 ( 含年月日 ),“单位 领 导意见”需签 署 意见、姓名 和 具体时间( 含 年月日 )。
附 件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厅(局)
社 会 保险 基 金监 督 举报 奖 励通 知 书
× × ×:
编 号 :
根据 《 广西壮族自 治 区社会保 险 基金监督举 报 奖励办法 》 规 定,经查实,××年×月×日您举报的社会保险基 金 违法事项 符 合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决 定给予奖励人民 币 ××元;请自收到 本 通 知 书之 日 起 6 0 个 工 作日内,持 本 通知 书 及您 本 人身 份证,到×
×市××路××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局)社会保险 基 金监督处(科、股)或到××市××路××号××税务局稽查 局 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如 不 能到现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请自 收 到 本 通知 书 之日起 6 0 个 工 作日 内,在 本 通知 书 上签 名 (并 按 捺指 模)确认后连同本人的 开 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身份证复印 件 邮 寄 或传 真 至我 厅 (局 )。
逾 期 视为 放 弃领 取 奖金 的 权利。
联 系 人: 联 系 电话: 传 真 号:
地 址:
邮 编:
× × 人 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 障厅 ( 局) 或 ××税 务 局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 西 壮族 自 治区 人 力资 源 和社 会 保障厅 广西 壮 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国 家 税务 总 局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税 务 局 关 于 印发
广 西壮 族 自治 区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 知
桂人社规〔2020〕1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
为进 一 步发挥社会 监 督作用,加 强对社会保 险 基金的监 督 管 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 害 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 社 会保险基金安全,结合 机 构改革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厅、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 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广西壮 族 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 督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 将 《广 西 壮族 自 治区 社 会保 险 基金 监 督举 报 奖励 办 法 》 印 发 给你 们,并 就 贯彻 落 实要 求 如下:
一、 请 各市人力资 源 和社会保 障 局、财政局 、 税务局及 时 将 此 文 转发 至 县级 对 应部 门。
二、 请 在各自部门 门 户网站、 微 信公众号等 平 台,就《 广 西 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 金 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向广大群众做好 宣 传 工 作。
三、 请 市、县两级 人 力资源和 社 会保障部门 、 税务部门 做 好 举 报 电话 、 邮箱 、 地址 、 邮编 等 信息 公 开,方 便群 众 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 广 西 壮族 自 治区 财 政厅 国 家 税务 总 局广 西 壮族 自 治区 税 务 局
2 0 2 0 年 3 月 2 7 日
广 西 壮族 自 治区 社 会保 险 基金 监 督举 报 奖励 办 法
第一 条 为充 分 发挥社会 监 督作用,加强对社 会 保险基金 的 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 各 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 法 违规行为,确 保 社会 保 险 基 金安全,根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社会 保 险法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举 报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 1 号 ) 等规 定,制 定 本办法。
第二 条 公民、法 人 和其他社会组织对 涉 嫌社会保险基金 违 法 违 规 行 为向区 内 县级及 以上 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 行 政部 门 、 经 办 机 构 和 税 务 部门 进 行的实 名 举 报,其 他 部 门 转办 的 涉 嫌 社会 保 险 基 金 违 法 违规 的 实名 举 报,经 查证 属 实、 应 予奖 励 的,适 用本办 法。
举报 事 项涉及举报 人 自身权益 、 借举报名义 代 他人主张 权 益 以 及 举报 人 对社 会 保险 基 金 负 有管理 、 经 办 、 监 督 等法 定 职责 的,不 适 用本 办 法。
第三 条 本办法所 称 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 保 险 基 金、失业保险基金、工 伤 保险基 金 和企业年金基金、职业 年 金 基 金。
第 四 条 本 办 法所 称 的社 会 保险 基 金违 法 违规 行 为包括:
(一 ) 单位 或 个人虚构 、 隐瞒事实,逃 避 社会保险缴 费 义 务 的;
(二 ) 单位或个人 虚 构、隐瞒 事 实,骗 取 社会保险基 金 支 出 的;
(三 ) 单位或个人 虚 构、隐瞒 事 实,冒 领 、骗取各项 社 会 保 险 待 遇的;
(四 ) 工伤 保 险辅助 器 具配置机构 、 劳动能力 鉴 定机构等 单 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 保 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 实 、提供 虚 假 证 明,协 助他 人 骗取 社 会保 险 基金 支 出或 待 遇的;
(五 ) 社会 保 险经办机构 、 社会保险 费 征收机构、 社 会保 险 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 设 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 银 行 及 其工 作 人员 违 法违 规,危 害 社会 保 险基 金 安全 的 ;
(六 ) 违反社会保 险 基金管理 相 关规定,造 成 社会保险 基 金 损 失 的其 他 行为。
第五 条 区内县级 及 以上人力资源 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 监 督 机 构 、 税 务 部门稽 查 机构 分 别按 照 管理 权 限承 办 举报 奖 励工 作。
第六 条 区、市、 县 分别设立举报 奖 励资金,纳入同级 财 政 预 算,实 行 专款 专 用、 专 项核 算。举报 奖 励资金由人 力 资源社会 保 障行政部门 、 税务部门分 别 预 算 、 管理和 核 算,接 受同 级 和上 级 财政 、 审计 部 门的 监 督。
第 七 条 举 报 人举 报 事项 同 时符 合 下列 条 件的,给予 奖 励:
( 一 )实 名 举报;
(二 ) 有明确的被 举 报对象,提 供相关的证 据 及线索,包 括 违 法 违规 行 为发 生 的时间 、 地 点 、 相 关 人员 及 具体 违 法违 规 行 为 ;
( 三 ) 举 报 内容 符 合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社会 保 险 法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监 督 举报 工 作管 理 办法 》 和本 办 法第 三 条、 第 四条规 定 ;
(四 ) 举报人提供 的 主要事实 、 证据事先未 被 人力资源 社 会 保 障 行政 部 门、 税 务部 门 掌握;
( 五 )举 报 情况 经 查证 属 实。
第八 条 两个或两 个 以上举报人对同一 事 实进行举报的,按 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 为 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 人 奖 励 额度 进 行奖 励。
第九 条 符合本办 法 第二条、第三条、 第 四条、第七条规 定 的,按查实侵害社会保 险 基金金额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标 准 如 下 :
( 一 ) 提 供 举报 对 象的 违 法违 规 事 实,查 实 金额在 1 0 万 元 以 上 ( 不含 ) 的,按 查实 金 额的 6%奖 励 ;
(二 ) 提供举报对 象 的违法违 规 事实,查实 金 额 在 3 万元 以 上 ( 不含 ) 、 1 0 万 元 以下 ( 含) 的,按 查 实金 额 的 4% 奖 励 ;
(三 ) 提供举报对 象 的违法违 规 事实,查实 金 额 在 3 万元 以 下 ( 含 ) 的,按 查 实 金 额的 2% 奖 励,按 此 计 算 不足 40 0 元 的 按 4 0 0 元 奖 励。
本 办 法第 四 条 第 (四 ) 项 、 第 (五 ) 项 规 定的 工 伤医 疗 机 构 、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 动 能力鉴定机构、专户管理银行等内部 人 员举报的,可按照本条 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 项 ) 对应 标 准加 倍 计算 奖 金。
上 述 奖励 金 额最 高 不超过 1 0 万 元。
第十 条 社会保险 基 金监督举 报 件承办部门 应 当向社会公 布 受理举 报 的机 构 名称 、 办公 地 址、 邮 箱及 联 系电 话 等。
本办 法 所称社会 保 险基金监督 举 报件承办 部 门是指区内 县 级 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 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劳 动 保 障 监察机 构 、 社 会保 险 经办机 构 和 税 务部 门 稽查 机 构。
第十一 条 社会保险 基 金监督举报件承办 部 门属人力资源 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 障 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 在 举 报 件办结 1 0 个 工 作日 内,完 成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厅 ( 局) 社 会 保险 基 金监 督 举报 奖 励 支 付确 认 表 》 (以 下 简 称 《举 报 奖励支 付 确 认表 》 ) 审 核 确 认,并 连 同办 理 举 报 案件 相 关材 料 (如 社 会保 险基金监督举报登记表 、 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责令退回告 知 书 等 )送 同 级社 会 保险 基 金监 督 机构。
人力 资 源社会保障 行 政部门社 会 保险基金监 督 机构应在 办 结 自办举报件或收到同级 劳 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报 送 的 《举 报 奖励 支 付 确 认表 》 及 相 关材 料 的 1 0 个 工 作日 内,完成 举报奖励审核,并向举 报 人寄出《广西壮族自 治区 ××厅(局) 社 会 保 险基 金 监督 举 报奖 励 通知书 》 (以 下 简 称 《举 报 奖励 通 知书 》)。
税 务 部门 稽 查机 构 应在 办 结自 办 举报件 1 0 个 工 作日 内,完成 举 报 奖励 审 核,并 向举 报 人寄 出 《举 报 奖励 通 知书 》。
第 十 二条 举 报 人应 当 自收 到 《举 报 奖励 通 知书 》 之日起 6 0 个 工 作日内,持 本 人身 份 证 和 《举 报 奖励 通 知书 》,到 举 报奖 励 工 作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奖 金 手续,同时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 账 号 等信 息。
举 报 人不 能 到举 报 奖励 工 作 承 办机 构 办理 的,应 当 自收 到 《举 报 奖 励通 知 书》 之 日起 6 0 个 工 作日 内,将 本 人的 开 户银 行 名称、 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和 签 名(并按捺指模)确认的《举报奖励 通 知书 》,邮 寄( 以 邮戳 时 间为 准 )或 传 真( 以 确认 收 到时 间 为准) 至 《 举报 奖 励通 知 书》 指 定的 举 报奖 励 工作 承 办机 构。
联 名 举报 的,由 举 报信 件 署名 第 一位 人 员办 理 举报 奖 励手 续,提供其相关证件及银行 账 户信息;所获取奖金的分配由联名举 报 全 体 人员 自 行商 定。
举报 人 逾期未办理 领 取奖金手 续 的,视为放 弃 领取奖金 的 权 利。
第 十 三条 《 举 报 奖励支 付 确认 表 》 《举 报 奖励 通 知 书 》 以及 与 奖 励相 关 的资 料 由举 报 奖励承 办 部门作 为 密件 统 一归 档 管理。
第十四 条 区内县级 及 以上人力资源 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 税 务 部 门工 作 人员 支 付举报 奖 金 时,应 当 严格 审 核,防 止 奖金 被 骗取。对 玩 忽职守 、 徇 私 舞弊 致 使奖 金 被骗 取 的,依 法 追偿 ; 情 节 严重 的,依 法 依 规 给予 党 纪 政 务处 分 ; 构 成犯 罪 的,由司 法 机 关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十五 条 严禁虚假 举 报。举报人故意捏 造 事实、诬告陷 害 他人等恶意举报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 责 任。
第十六 条 本办法由 自 治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 障厅、财政厅 、 国家税 务 总局 广 西壮 族 自治 区 税务 局 按照 各 自职 责 负责 解 释。
第十 七 条 本办 法 自 20 2 0 年 4 月 1 日起 实 施。《广 西 壮族 自 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 财政 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 于 印发 广 西壮族 自 治区社 会 保险基 金 监督举 报 奖励暂 行 办法的 通 知 》 ( 桂 人社 发 〔2 0 1 4 〕 32 号 ) 同时 废 止。
附 件 : 1 .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 × 厅 (局 ) 社 会 保险 基 金监 督 举 报 奖 励支 付 确认表
2 .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 厅 ( 局 ) 社 会 保险 基 金监 督 举 报 奖 励通 知 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厅(局)
社 会 保险 基 金监 督 举 报 奖励支 付 确认表
编号 :
| 举 报 人姓 名 | 联 系 电 话 |
|---|---|
| 举 报 事 项 | |
| 举 报 案 件 查 实 金 额 | |
| 举 报 奖励 金 额 | |
| 承 办 单位 意 见 | |
| 基 金 监督(税 务 稽 查 ) 机构 意 见 | |
| 财 务 部门 意 见 | |
| 单 位 领导 意 见 | |
| 备 注 |
说明:“承办 单 位意 见”“基金 监 督(税 务 稽查 ) 机构意见”“财务 部 门意 见”均填 写“具体 经 办 人”“主要 负 责人”意 见 并签 名 、具体时间 ( 含年月日 ),“单位 领 导意见”需签 署 意见、姓名 和 具体时间( 含 年月日 )。
附 件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厅(局)
社 会 保险 基 金监 督 举报 奖 励通 知 书
× × ×:
编 号 :
根据 《 广西壮族自 治 区社会保 险 基金监督举 报 奖励办法 》 规 定,经查实,××年×月×日您举报的社会保险基 金 违法事项 符 合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决 定给予奖励人民 币 ××元;请自收到 本 通 知 书之 日 起 6 0 个 工 作日内,持 本 通知 书 及您 本 人身 份证,到×
×市××路××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局)社会保险 基 金监督处(科、股)或到××市××路××号××税务局稽查 局 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如 不 能到现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请自 收 到 本 通知 书 之日起 6 0 个 工 作日 内,在 本 通知 书 上签 名 (并 按 捺指 模)确认后连同本人的 开 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身份证复印 件 邮 寄 或传 真 至我 厅 (局 )。
逾 期 视为 放 弃领 取 奖金 的 权利。
联 系 人: 联 系 电话: 传 真 号:
地 址:
邮 编:
× × 人 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 障厅 ( 局) 或 ××税 务 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