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105157/2016-08158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钦州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2016年02月29日 |
| 标 题: 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价格〔2016〕11号 | 发布日期: 2016年02月29日 |
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 区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 、市政管理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 区经济发展 局 、财政分局 :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以下简称《通知》 )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收费标准
按照《通知》规定,2016年底前,设区城市的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区)城、重点建制镇的城区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
二、具体做法
(一)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和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提出钦州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灵山、浦北县物价局会同财政、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县城、重点建制镇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钦南、钦北区物价局会同财政、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辖区内重点建制镇的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会同财政、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钦州港区重点建制镇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方案,报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同意后执行。
(五)已列入规划建设但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点建制镇,各县区要按《通知》规定提前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在项目建成后及时投入运行。
(六)各县区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认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材料报送
各县、区物价、财政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尽快提出制定和调整本县、区、镇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方案(包括收费方式及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于2016年10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落实情况请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科,以便统一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联系人:潘承洪,联系电话:2818063,电子邮箱: qzpk8063@163.com。
四、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 )
钦州市物价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29日
抄报:市政府、市发改委。
局内分送:局领导。
抄送: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经济发展局。
抄发: 本局 商品价格管理科、 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秘存。
钦州市物价局综合科 201 6 年 2 月 29 日印发
(共印 3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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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