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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6〕20号
2016-08-08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72232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27日
标 题: 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16〕20号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08日
主题分类: 其他

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6〕20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的规定,针对我区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特点,现将我区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换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区纳税人适用的换算比和折算率,统一按本通知所附的《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执行。

二、对于不销售原矿或精矿,只有连续加工矿产品(如氧化铝等)销售价格的资源税品目,具体换算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本地财政部门制定,并于8月5日前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确定核准。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本地区具体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并于8月22日前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附件: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
序 号税 目征税对象换算比/折算率
1金属矿铁矿精矿1.50
2金矿金锭1.60
3铝土矿原矿0.80
4铅锌矿精矿1.70
5锡矿精矿2.00
6锰矿石原矿0.80
7白银矿精矿1.50
8锑矿石精矿1.40
9非金属矿硫铁矿精矿1.20
10高岭土原矿0.60
11萤石精矿1.80
12石英砂精矿1.50
13重晶石原矿0.80
14白云岩原矿0.80
15滑石原矿0.70
注:换算比/折算率仅适用于原矿与精矿间销售额的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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