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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云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9-04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云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为进一步 做好 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级及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核意见。省民政厅负责核实汇总全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 (见附件 1 ),分批 将名单和初核意见函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税务局负责提供各级名单企业“涉税违法行为”情况。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按规定 对全省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予以 确认,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

二、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大政策业务宣传力度,加强工作会商和协调配合,在纳税辅导、社会组织登记、年检等工作中精准服务,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政策宣传到位,确保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任务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名单确认后,在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省民政厅 门户网站 公布。

三、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后续管理,建立信息 共享 制度,对工作 中发现公益性社会组织 存在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情况 属实的按规定 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 做好 政策提醒预警 工作,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在有效期内,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3A及以上等两项资格需同时在有效期内。上述三项资格即将到期的,同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督促指导有关社会组织做好申报确认工作。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

五、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 现行规定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 2010〕21号 ) 第三条规定的群众团体报送的申请报告中需附“云南省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核表”(见附件2),各级财税部门按权限出具审核意见。

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20年及以后年度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工作将按此规定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 财税〔200 9 〕 50 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 财税〔2010〕 76 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 补充 通知》( 云 财税〔201 6 〕 2 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汇总表

2.云南省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核表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 民政厅

2020年 9 月 4 日

( 联系 人及 电话:省财政 厅 周亚南 0871-63956194

省税务局 裴晓梅 0871-63129948

省民政厅 和敬韡 0871-65717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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