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
2015-09-11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15-09-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有关规定,现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以下简称《目录》)。
自公告之日起,对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列入《目录》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公告之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公告之前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