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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20号
2007-11-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7〕1120号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7-11-1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70号)收悉,批复如下:
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6年在江苏徐州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灰渣销售,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同意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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