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2004-03-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4〕335号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4-03-0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立即登录